本报讯(李嘉余力郑婷婷马玉林)10月17日,隆昌市法院对李某某失火案在失火地开展巡回审判。来自省、市森林公安,政法委,农林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李市镇、石碾镇政府,媒体和当地群众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庭审理查明:今年3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清理隆昌市李市镇大佛坎村22组庙子(小地名)山地上的杂草,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然桉树叶,最终导致森林火灾蔓延过火至李市镇、石燕桥镇多个村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1742.8亩,火灾经济损失总计171.3264万元。3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扑火后回到家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法庭经过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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