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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车却“被按揭” 销售人员“搞鬼”被判刑

来源:内江日报 2018-08-09 01:4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高波

明明自己是全款购车,可在购车后却还要每月支付按揭款。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市民刘女士常为此事感到气愤和烦恼。原来,她在购车时,遭遇汽车销售人员刘某合同诈骗,致使自己遭受损失9.7万余元。

2018年7月20日下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刘某向刘女士退赔了损失。尽管刘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最终仍未逃过法律的惩处。

被骗:

全款买车却收到“月供”按揭通知

2017年7月31日下午,东兴区居民刘女士来到内江经开区公安分局报警,称她被内江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骗了。

刘女士称,2017年5月25日,她经朋友介绍在内江经开区刘某开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奥迪车。当天,她便向刘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购车。同年5月28日,刘某又向她收取了5万元首付款。5月31日,刘女士与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某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刘女士向金融公司借款94200元,分期18个月,每月还款5395.55元。

6月1日,金融公司打电话告知刘女士,该汽车贷款已审核通过。以为很快就能将爱车开回家的刘女士,随即打电话告知刘某自己将在三天后取车。然而,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刘某却告诉她,“不得行,贷款还在走流程,除非是全款购车。”

刘女士完全没有想到,这竟是刘某的一个谎言。着急提车的她信以为真,为此决定全款购车。2017年6月6日,刘女士向刘某支付了全款购车尾款17.5万元后,将奥迪车提走。次日,刘女士再次向刘某支付了1.7万元,委托其帮忙上户等。6月21日,刘某除了给了刘女士行驶证外,再没有提供任何手续。

在这期间,刘女士多次打电话催问车辆相关手续,及要求撤销按揭并讨要按揭贷款的相关合同等。而刘某每次都说:“在走流程,手续正在办理中。”而这依然没有引起刘女士的怀疑。

直到7月20日,刘女士收到金融公司发来的还贷短信后,才大吃一惊。刘女士就此询问刘某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得到的回复是:“没得事,你不用管,我会给你办好的。”

然而,几天过去了,金融公司再次给刘女士发来短信提示还款期限及逾期后果。此时,刘某仍没有处理好此事。为不影响自己的征信,刘女士如期将5500元存进了扣款账户。

在这之后的几天时间里,刘女士经常打电话催促刘某解决此事。可刘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找各种理由推诿。让刘女士感到意外的是,当她上门找刘某时发现,刘某所经营的公司房门紧闭,刘某玩起了消失。意识到被骗的刘女士这才向警方报了案。

为不影响征信,在这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刘女士只得每月向金融公司还贷5395.55元。

供述:

为还外债动了“歪主意”

除刘女士被骗外,2017年9月,隆昌警方也接到隆昌某汽车销售公司举报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该公司报警称,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刘某就职于该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16年12月,刘某为购车客户办理高额贷款按揭期间,将74000元按揭贷款转账至他个人银行账号,用于偿还自己的外债。直至2017年9月案发前,经公司屡次催促,刘某仍未将该笔款项交予公司。

刘某为何要这样做?2017年12月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

归案后的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供述称,因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资金偿还外债,于是在刘女士按揭手续审批通过后,他产生了骗取刘女士按揭款的念头,遂向刘女士隐瞒了按揭手续已经通过的事实,并谎称无法退车,只能全款购车才能立即提车。侵占隆昌某公司的按揭款,同样也是为了偿还外债。

犯合同诈骗罪及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2018年6月25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法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被害人及被告家属协商退赔被害人损失事宜,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于7月20日下午来到法院,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向刘女士退赔了损失97119.9元,退赔了隆昌某公司损失74000元,并缴纳了罚金10000元。

刘某也因此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能因此逃脱法律的惩处。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刘女士向汽车金融公司的按揭贷款94200元,造成被害人刘女士损失贷款本息合计97119.9元,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另外,刘某身为隆昌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74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也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委托家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

法官点评:

审理此案后,本案审判长曾浪花表示,许多人都说,“创业不易”。而在她看来,“创业难”,难在创业者对本心的坚持,做人做事不管是身处顺境还是逆境,都应从善守法,且不可做违法之事。本案被告人,年仅33岁,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原本他应该做的是如何调整经营策略,通过有效可取的方式方法改变公司逆境,可他却选择了一条“偏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用于偿还债务,违法成本是沉重的。人生不仅因此背负了污点,更因丢了诚信而丧失了更多的机会。希望他能真诚悔过,从此认真做事,做个遵纪守法的人。同时,法官也提醒市民,涉及钱财支出,签订相关合同时,更需慎重仔细,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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