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波
多数车祸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没有规范操作所致。9月27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剑指不文明驾车行为——在当天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不文明行车酿成交通事故,被认定犯交通肇事罪,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由
占道超速行驶撞上两辆摩托, 造成一死一伤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今年32岁,隆昌市人。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 2016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川A牌照小轿车从隆昌前锋方向往响石镇方向行驶至黄乐路9KM+200M(小地名高洞寺桥)时,因超速行驶及未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而来的两辆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一辆摩托车驾驶员曾某及该摩托车上的一名乘客受伤,该乘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刘某主动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曾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曾某摩托车上的乘客系生前机械性钝物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判决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能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
剑指不文明开车行为
“多数车祸的发生,与驾驶员不文明的驾车行为有关。”庭审后,隆昌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晓鹏介绍,从法院多年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大多数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驾驶员没有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没有规范操作有非常大的关系。记者还了解到,市中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起驾驶员开车抽烟引发车辆燃烧的交通事故,而在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例中,因“开车打电话”、“滥用远光灯”等不文明现象更是时有发生。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如果能够规范行驶,定然也不会撞上对向驶来的两辆摩托车,即便有可能撞上,如果他能够保持安全的车速行驶,也能及时处置下来,也就不会有这场悲剧的发生。本案给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文明行车,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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