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然而,隆昌一塑胶公司女老板陈某,为了少缴税,竟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9月5日,陈某为她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一审判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本报记者 高波
查明:
虚开23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1974年出生的隆昌籍被告人陈某(女),高中文化。是隆昌某塑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7年8月16日,隆昌县(现隆昌市)人民检察院向隆昌县(现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月5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一私人作坊处购进三台二手注塑机,用于公司生产。2016年7月,她通过广东省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两张价税合计232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了中介2万元手续费,后用该两张发票在隆昌市国税局用于进项抵扣税款33825.64元。
2017年5月8日,陈某主动到隆昌县(现隆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她到隆昌市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8341.36元。
认定: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2800元,并用于抵扣税款,其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另据悉,案中提供虚开发票的广东省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点评:
虚开发票损害国家利益
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理此案后,隆昌市人民法院法官易林解释称,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行为。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不仅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将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地破坏经济秩序。为此,国家法律建立了严厉的惩罚机制,重拳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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