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群众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隆昌市桂花井镇四川隆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液氯生产厂、化肥生产厂等多家化工生产厂噪声、粉尘、煤烟等污染扰民的问题。经查,群众反映属实。经隆昌市纪委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四川隆桥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新天地公司第二党支部书记、隆昌新天地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宋植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内江市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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