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执恢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2016)川1028执恢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鸿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洲路59号1单元3号(建筑面积:138.82平方米)的房屋登记过户给刘志英,现对向权利人朱质丹核发的以上述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他项权证(证号:2011007309)予以吊销,宣布作废。
特此公告。
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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