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纳税人识别号:L45012219640901604):
事由:你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拍卖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红岭的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的整体资产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
通知内容:对于转让以旧房及建筑物为主的整体资产,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相关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被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拍卖位于南宁市武鸣区红岭的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的整体资产的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核定征收方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在20日内补充提交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及建筑物的重置评估价格或合法有效的房屋原值凭证及其他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等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查申请的,认定为对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方式无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武鸣区税务局城厢税务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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