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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17岁持械抢劫 3年后自首判6年刑

来源:南宁晚报 2013-12-29 07:2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王红英韦希)20岁的阿团,在17岁时3个月内参与持械抢劫6起,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今年5月,阿团到公安机关自首。12月26日,邕宁区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

阿团的父亲在40多岁时才生下他,由于老来得子父母对其格外溺爱,不加管束,任其在社会上游荡。阿团因为交友不慎,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犯罪歧途。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阿团在2010年3月至5月间伙同陈某先、黄某满、易某福、杨某程(已判刑)、“捞宝”“大学生”“捞鬼”(3人姓名不详,均在逃)为非法谋取财物,购买水果刀、玩具枪、电棍后,多次租赁车辆到南北高速公路、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都南高速武鸣县路段,先后6次对停靠在路边车辆的人员进行殴打、威胁后劫走其财物。所得赃款除用于车辆加油等共同开支外由各人平分。案发后,阿团于今年5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另外,多次抢劫、持械抢劫属于加重、从重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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