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燕)黄某莲、韦某花、石某某、黄某贤在上林县某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没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没能享受到相应的养老待遇。10月8日,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这四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为黄某莲等4名申请人追回被原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7.3万余元。
黄某莲、韦某花、石某某、黄某贤曾分别于不同时期在上林县某单位工作,因为该单位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4人分别将原单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分别判处该单位赔偿黄某莲养老金损失2823余元,赔偿韦某花养老金损失6442余元,赔偿石某某养老金损失5.2万余元,赔偿黄某贤养老金损失1.1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单位仍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因此,黄某莲4人于7月23日分别向上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上林县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该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展开调查。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说明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性。但单位负责人表示,因为单位办公经费有限,且没有用于支付该4名职工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专项资金,因此单位迟迟没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
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法院联系相关部门及被执行人多次开展协调会,商讨如何支付4名申请人养老金损失赔偿。经过法院多方协调,10月8日,黄某莲等4人拿到了共计7.3万余元的养老金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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