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蓝雪瑜)身份证上的名字叫“陈海”,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上却署名“陈梅”。遇到这类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应如何处理呢?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海向原告覃宇支付2.2万元木材款。
2015年6月,经朋友介绍,被告陈梅向原告覃宇购买一批价款为2.7万元的木材,约定当天先付定金5000元。因为手头紧张,6个月后,陈梅向覃宇出具其亲笔签名的欠条,限期至2016年底还清。然而,欠款期限届满后,覃宇多次催促,陈梅一直没能支付该款项。因此,覃宇于2017年2月将陈梅起诉至法院。
上林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陈梅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并成功被签收。然而,主办法官在庭前调查取证中核查被告户籍信息时却发现,被告真实姓名叫陈海并非陈梅,而陈海本人也自认其并不喜欢真名而多年来一直对外以陈梅自称,并且在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当中也使用的是陈梅这一名字。经主办法官向原告释明该情况后,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变更本案被告的身份信息。
上林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欠条中的陈梅系被告陈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被告自愿达成买卖协议,现被告尚欠原告2.2万元木材款,故依法判决被告陈海向原告覃宇支付2.2万元木材款。
法官提醒,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协议及借条等重要凭证时,应该要求对方填写正确的身份信息,且应当认真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以防止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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