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相)因为长时间欠钱不还,被债主拿走手机要求还钱,拿不到手机后,蓝某一怒之下从腰间掏出一把平头刀架在债主的脖子上,威胁对方将手机归还。在争执过程中,蓝某还将对方划伤。日前,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蓝某与被害人樊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智城路某粉店附近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樊某趁蓝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其裤袋内的手机拿走,以此要求对方还钱。蓝某索要手机未果后便从腰间掏出一把平头刀架在樊某的脖子上,威胁樊某将手机归还。樊某见状,便用手抓住刀身想将刀推开。此时,蓝某用力将刀从樊某手中抽出,导致樊某右手虎口被划伤。之后,蓝某继续用刀朝樊某挥舞,划伤对方的左手虎口等部位。经鉴定,樊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蓝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蓝某在归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蓝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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