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月,上林县农业局原局长李周安,在为某蔬菜种植大户申请14万元国家补贴资金过程中,向其索要6万元 “感谢费”。2012年7月、8月,李周安以自己为某公司争取到30万元的项目补贴资金为由,向该公司索要“感谢费”10万元。2013年11月7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周安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3月,上林县监察局给予李周安行政开除处分。
【分析点评】李周安是单位的“一把手”,本该为企业服务,但他利欲熏心,觉得帮服务对象拿到补贴,自己理应有一份功劳,便干出了向对方索贿的勾当,损害了政府形象,带坏了公职人员谋事创业的风气。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币服务”一字之差,却能让一个公职人员的世界观翻天覆地。李周安正是放弃了对公权力的敬畏,导致贪欲私心膨胀,最终把自己推向深渊。领导干部只有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努力把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作毕生的追求,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法规链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上林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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