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廖欣)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促进南宁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管理办法》中明确,南宁市财政统筹安排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用于南宁市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其中,奖励的种类分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的对象为积极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并在现场搜救行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保障(包括医疗、通信、气象、搜救决策支持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在搜救奖励方面,具体奖励标准由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实际搜救效果、社会效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奖励最高限额为:对参与特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500元/次;对参与一般水上险情搜救行动的集体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搜救奖励倾斜于参与现场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兼顾在搜救组织协调和搜救行动保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个人奖励相结合。
在搜救补偿方面,对由辖区各级搜救机构协调参与或自愿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社会救助力量燃油消耗、船期损失等方面进行适当性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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