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系列政策措施
本报南宁讯(记者/周红梅)为支持跨区域共建产业园区、基地,鼓励探索“飞地经济”等模式,支持实施“三企入桂”行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促进“飞地经济”发展财政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激励力度,调动各地区加快发展“飞地经济”的积极性。
“飞地经济”主要指有关地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探索政府引导、企业参与、优势互补、园区共建、利益共享的经济发展合作模式。
根据《政策措施》,合作区的土地出让事项原则上纳入飞入地统一管理。合作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中央和自治区政策性刚性支出以及土地收储成本后,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合作区的财政收支数据纳入飞入地统计,合作区的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后属于合作方可分享部分,具体分享比例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因开发合作区产生的政府债务,其偿还责任分担机制由合作方自行协商确定。
《政策措施》还提出,自合作区获批复认定的下一年起,自治区从合作区分享的税收收入较上年增量部分全部补助合作区。合作区按规定继续享受自治区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政策。自治区在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等补助资金以及政府债券时,对符合条件的合作区优先给予支持。
对于飞入地和飞出地现有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合作区可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对促进“飞地经济”发展主动作为、成效显著的市县,自治区在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并在相关转移支付测算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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