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图/廖健安
■本报记者凌剑伊
由于项目业主与承建方产生纠纷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付,造成购房业主集体信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网签备案;在网站上违规发布公租房源信息……如果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个人存在这些不良行为,都将被扣信用评分。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南宁市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目前,南宁市已建立了南宁市房地产交易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库,将对从业主体信用评分,也为消费者选择交易企业提供了依据。
《信用办法》有哪些亮点?如何量化“打分”?有哪些惩戒措施?日前,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就《信用办法》的热点问题进行解惑释疑。
亮点有哪些?
实行累计加减分制对从业主体信用评分
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杨琳表示,《信用办法》的出台主要是对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屋租赁企业)等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交易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评价、使用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对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得分实施信用评价,进而对信用评价的结果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交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据了解,《信用办法》规定信用信息评价实行累计加减分制,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加减相应分值,计算信用总分值,一年共计两个计分周期。信用基本分均为100分。
目前,南宁市已建立房地产交易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库,住建部门对南宁市近380家有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742家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主体信息数据进行了采集,通过施行《信用办法》,促使房地产交易从业主体依法经营。
如何量化打分?
鼓励从业主体规范经营规定多项优良信息指标
《信用办法》规定对符合无不良信息记录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重点报道或表彰、行政审批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等激励措施;而对于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具体扣分情况给予不同的惩戒措施。
“《信用办法》根据累计加减分制计算企业信用总分值情况,实行企业信用分值前末位排名制度,并适时公布排名情况。”杨琳称,为鼓励从业主体规范经营,《信用办法》规定了多项优良信息指标。“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落实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网签业务成交量排名前50名的,按其具体排名情况,可加2~6分不等;获得银行A级以上信用等级认定、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等企业信用认定及质量体系记录之一的,可加4分。”杨琳表示。
根据从业主体信用得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所属集团公司)及从业人员计分周期内累计被扣分达到20分(含)以上的,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管理,并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后果多严重?
不良信息有最短和最长期限严重失信公示期最长3年
对于失信行为,《信用办法》根据从业主体不良信息严重程度不同,有区别地规定了相应的公示期限、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杨琳表示,根据《信用办法》,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2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3年。特别指出的是,对涉及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或因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虚假广告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3年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相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在修复条件上还需要申请人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或扩大,在修复程序上还需要申请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提交信用修复报告。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特定情形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比如,失信主体存在规定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在获批信用修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已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的(依据法院裁决进行破产重整的企业除外),这些行为不予信用修复。计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哪些行为被列为失信行为?
据了解,《信用办法》规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及其他信息。不良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重点关注名单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未正常使用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的;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无故拖欠工程款引发1人以上,10人以下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销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而房屋装修质量不合格,违规降低验收标准或交付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涉嫌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捆绑销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等行为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信息。
房屋销售、租赁经营中故意隐瞒应当告知消费者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通过捏造或者散步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造成群访、群诉等社会维稳事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或存在“阴阳”图纸的等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在“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指标”中,未告知服务对象房屋权利瑕疵等相关事项的等行为将列为一般失信行为。
对服务对象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参与违规炒房、囤积房源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私自销售或租赁房屋赚取差价等行为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扣2至3.5分。泄露、公示、使用自己应当保守的客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从事“一房多卖”违规活动的;以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标准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等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对于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未核实房源信息或未签订书面委托书就擅自发布信息的,虚报、瞒报各类统计信息的;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等行为将被列为重点关注名单信息。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或者一项服务项目分解多个项目、混合、捆绑标价等行为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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