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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廖欣
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政府了解到,《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印发,明确了奖励对象及条件、奖励程序、奖励形式、监督管理等内容。《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进行奖励。其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奖励对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配套政策,提升制度政策指导力,以提高市民垃圾分类意识,增强垃圾分类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结合南宁市实际,市市政园林局组织编制了《暂行办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各界,鼓励先进,形成模范带头作用。
《暂行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奖励相关管理活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家庭、个人进行奖励。
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居民住宅区、农贸(批)市场、超市和社会组织等。家庭包括本市常住人口且有固定居所的城市和农村家庭。个人包括各单位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垃圾分类志愿者,环卫工人,执法人员,督导员等垃圾分类从业人员。
奖励条件个人全年督导时间至少200小时
符合哪些条件有望被评为先进个人?《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的奖励条件,如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执法等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广宣传或开展志愿服务,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使得所在单位或者所服务管理对象的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参与率、准确率大幅提高;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
奖励形式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分为市级、县(区)级、街镇级,各级奖励实施主体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奖励一次。
其中,市级奖励形式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物质奖励方面,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下一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免缴下一年度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精神奖励方面,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单位”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绿色学校”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文明家庭”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南宁市文明家庭”“南宁市最美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突出个人”的,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关评优评先工作申报推荐人选,相关信息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县(区)级奖励形式方面,各类型奖励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各类型总数量的10%,奖励形式可以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奖励标准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和垃圾分类奖励经费确定。街镇奖励形式可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组织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本级垃圾分类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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