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南宁男子老黄婚外与韦某发展为情人。其间,韦某生下个男孩小明(化名),老黄对其宠爱有加。在小明18岁时,老黄送了他一栋楼。可一年后,老黄发现小明并非自己的亲生儿子,便想将房屋要回。父子为此反目,互告对方,老黄让小明腾房,小明则要老黄支付100万元房款。
近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黄的诉求。
赠房后发现儿子并非亲生
1998年,已有妻室并育有一女的老黄,在与女子韦某相识后,两人很快发展成了情人。2000年3月,韦某生下一男孩取名小明。老黄对这个儿子非常疼爱,不仅让韦某母子搬进他名下的一栋6层自建房住,还打算把该房赠与小明。
小明渐渐长大,上初中时,一次验血,老黄发现小明的血型是A型,与自己的B型血型对不上,曾起过疑心。
不过到2018年5月,小明满18岁时,老黄依旧兑现当初的承诺———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该栋楼过户到小明的名下。但在签订协议时,老黄附加了一条,即如经DNA鉴定,小明不是其亲生儿子,小明要无条件把该房产以买卖方式,过户给老黄或他指定的人。
2019年9月,老黄委托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老黄和小明无亲子关系。老黄便要求小明将该房按协议过户至其名下,小明也同意了。
今年1月,小明将房屋过户到老黄名下。在办理手续签订买卖合同时,老黄随便写下了转让价款100万元。
“儿子”索要百万房款
事情虽然如此办了,但老黄对这个他养育了19年的“儿子”依然存有感情。他表示,只要小明愿意认他这个养父,他愿意供小明读完大学。他只是对韦某的欺骗行为非常生气,两人争吵不断。
今年6月1日,韦某因害怕被老黄赶走,让小明将老黄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00万元房款及利息。老黄一气之下提起反诉。
法庭上,老黄表示,房屋过户签订买卖合同,是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的,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小明不该向他索要房款及利息。他还拿出DNA鉴定报告及此前双方的协议,要求小明腾空该房屋交还给他。
而小明的代理人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老黄以超低价格购买该涉案房屋,应该支付房款及利息。
法院一审支持“父亲”反诉
法院认为,老黄误认为小明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所以将涉案房屋赠与小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当时双方的协议书中附加了条件,双方若无亲子关系,小明需将房屋退还。而且,协议的签订是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老黄提供了证据证明小明非自己亲生,而小明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所以,法院认定老黄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房屋再赠与老黄,而非存在真实的买卖。因此,小明无权主张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而且房屋所有权人已变更为老黄,小明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该房屋,应腾空并交还给老黄。
今年8月18日,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黄的诉求。小明不服,已经提出了上诉。
律师:赠与并非想撤就能撤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覃茂江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可以单方撤销赠与。
覃律师介绍,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受赠人有这些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些赠与的撤销中,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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