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弦士
据《南国早报》报道,9月1日起,在南宁骑乘“绿牌车”不戴安全头盔要被罚款20元。记者发现,南宁市近期出现购买头盔热潮,市场上低至10元的头盔甚至成了电动自行车车手的抢手货。
据测试,意外发生时,安全头盔可以防止85%的头部伤害。那么,有没有“不安全头盔”呢?有。新闻中,记者买来两个便宜头盔,自行做了简单的碰撞试验和挤压试验,结论是“一摔就破一踩就扁”。这样的头盔,纯属“陋嘢”。
然而,市场上卖的舒心、买的乐意,双方的目标无非是用所谓的头盔糊弄一下新规。可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市场监管也被糊弄过去了吗?
监管部门好像有一定的难处。因为在我国,电动车头盔质量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缺乏标准,谈什么鉴定其性能是否合格?似乎,要等到标准出台后,才能对付“陋嘢头盔”。
事情显然不是这样的,没有哪种产品的质量完全依靠强制性国家标准来监管。事实上,除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我国还有法律法规在管着产品质量。比如《产品质量法》,其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之一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拿头盔来说,“一摔就破一踩就扁”,当然有悖于此。
极为浅显的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合格证明等;并明确了例外情况,即“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这么看来,新闻所述的“在南宁市场上销售的不少头盔,都没有标注合格标志、厂名厂址、产品批准号等信息”,这些“三无产品”并不缺少法律利器来对付。
其实,对于头盔,我国除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乘员头盔》外,还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运动头盔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这个推荐性国家标准奈何不了“陋嘢头盔”吗?不是的。该标准的第一句话是:“本标准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1款、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而其第5章为“要求”,规定的是头盔的结构和性能;第6章为“试验方法”,指明的是怎么进行质量检验等;第7章第1款为“标志”,要求每顶头盔必须永久标明产品用途等9项内容;第8章为“产品说明书”,规定每顶头盔必须附带写明7方面内容的中文说明书。
也许有人会说,这依然不是电动车头盔的标准。放心,我们的法律没那么容易被钻空子——倘若你卖的头盔不能用于骑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也不用于滑板、轮滑等运动,那你在头盔上必须永久标明的内容中写明“产品用途”了吗?写明之后,那些骑电动车者就不能用这类头盔蒙混过关了,不是吗?
所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许仍有不完善之处,但在市场上热卖、涉及广大公众权益的产品,要想避开法规的大网也是不容易的。或许,相关监管的质量不理想,才给“陋嘢头盔”留下了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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