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金陵镇生态文明发展,保障金陵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加强金陵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水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14]151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西乡塘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南宁市金陵镇2020年6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据悉,开征污水处理费,是金陵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是排放污水单位及乡镇居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金陵镇辖区范围内所有使用集中供水、自备水源且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纳污水处理费。
同时,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乡镇污水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67号)文件规定,居民按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按1.2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各缴纳人应于每月的25日前向金陵镇水厂足额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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