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5月7日,广西南宁今年共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酒驾(含醉驾)交通事故33起,死亡7人,占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的16.28%。血的教训背后,是骑手的侥幸和放纵。(见5月18日《南宁晚报》)
俗话说,驾驶小汽车等机动车辆是“铁包肉”,而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则是“肉包铁”。一旦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受到伤害更大的往往是非机动车的骑乘人员。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和司法实践,“酒驾违法,醉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观念不但早已深入人心,而且成了公众普遍遵守的规则和法律。但在绝大多数人的观念里,酒驾、醉驾指的是驾驶机动车辆,喝酒不开车开的也是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辆,则被人们认为不在法律约束范围内。
这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误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明确,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这意味着,酒驾、醉驾中,所驾的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
醉驾非机动车辆违法行为被公众忽视是有原因的。一方面,目前驾驶电动自行车无需考领驾驶证,一些人也就不会认真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即便是机动车驾驶人,由于没有将醉驾非机动车等内容纳入驾考范围,对此同样缺乏认识。另一方面,全国多数地方对于醉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偏低,很多人即便知道醉驾非机动车违法,也没真正当回事。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醉驾非机动车违法”应为更多人知晓和遵守,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在立法指引上解决好醉驾电动自行车如何受罚、受什么样处罚的问题,适当提高违法成本。国内一些地方已经围绕酒驾、醉驾非机动车辆的问题开始了地方立法。比如深圳、云南等地已经明确,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将视情节处以数百元到上千元的罚款。
其次,交警部门要加强执法,对于酒驾、醉驾的,无论驾驶什么车辆,都要“一视同仁”,应检尽检。当然,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也少不了,要让公众明白,文明行车、维护交通安全不仅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社会公德,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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