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购房者认为,合同条款如此约定不合理。合同截图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徐庆成)近日,南宁市购房者小梁遇到一件不能理解的事情,他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要求签了一份补充协议,里面有一条:如果对商品房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问题,否则不但要登报公开道歉,还要付违约金。他认为补充协议不合理,而且有违规违法之嫌。
小梁告诉记者,2017年12月份,他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一楼盘买了一套房子,当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开发商提供的。最近,该楼盘因装修质量出现问题多次延期交房,业主十分不满。后来有业主晒出了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这一条款的截图,他才注意到有这样的条款。
“这样约定肯定是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小梁称,买房人对房屋质量的感受是最直接的,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都不能进行评价,不能投诉到媒体曝光,这明显是剥夺了买房者的合法权益。
南国法援律师麦鹰雄认为,就商品房买卖而言,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买受方除了可以协商解决或者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主张权利之外,也可以就房屋质量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等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诉或者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该权利具体体现在合同法中,出卖方不能通过该条款限制买受方的申诉权或者批评建议权。购房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条款无效,进而免除买受方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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