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4月14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广西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可提供新冠病毒检测服务。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这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可自愿申请新冠病毒检测。
通知规定,临时新增新冠病毒检测服务项目价格,由开展检测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合理补偿服务成本原则,参考区外相同项目价格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我区民办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医疗机构开展检测服务时,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告诉公众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内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检测的,还要按规定向医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上述规定自4月14日起执行,在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结束后自动失效。后续涉及的相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将按我区现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的政策施行后,企业、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到医院进行检测,更好了解个人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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