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从事雇佣活动意外摔伤,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申女士问:我丈夫受符某的雇佣,为南宁市某教育机构焊接铁棚,不幸从两米高的地方摔下来,至今未苏醒。请问,此事应由谁承担责任?
潘泽佩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丈夫受雇于符某遭受人身伤害,由符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南宁市某教育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符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或安全条件仍然发包给符某,此机构应当和符某对你丈夫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鉴定八级伤残,能拿到多少赔偿
宾先生问:我是南宁某劳务公司的员工,在今年9月份遭遇工伤事故,住院26天,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约定月工资是7500元,但公司没有帮我买工伤保险,请问我能拿到多少工伤赔偿款?
潘泽佩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八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本人11个月的工资;劳动关系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为本人13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本人11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承担上述费用。所以,除了直接损失和因受伤减少的收入损失外,若终止劳动关系,宾先生至少可拿到本人35个月工资的赔偿款。
11月11日(周一)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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