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雷倩倩)记者11月6日获悉,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实施细则》,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介绍,取得南宁市保障资格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和个人,可享物业服务费补贴。其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个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补贴物业服务费的60%;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给予补贴物业服务费的40%。
值得注意的是,当保障家庭和个人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保障家庭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变动情况的,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后,将被停发物业服务费补贴。而多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保障家庭和个人应予以退还。
如果保障家庭和个人出现不按规定申报变动、不退还多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情形,会被纳入信用管理。如果违反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将被取消物业服务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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