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围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交通。图为位于明秀东路的南宁地铁五号线施工围挡。南国早报记者 邹财麟摄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实习生许丽思
临时占道挖掘要编制年度计划、施工作业占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暂停施工超过10天要公示……9月24日,南宁市司法局和市政园林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全面重新修订的《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2003年3月1日实施的旧办法同时废止。对目前南宁市日益增多的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道路频繁开挖等现象,新办法进行了规范。
开挖计划统筹安排
同一条路不同工程要在同一时段进行
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非常影响市民出行。为合理安排挖掘城市道路工程,避免同一道路的反复开挖,新办法规定对挖掘道路实行计划管理,要求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统筹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办法还明确,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每半年调整一次。同一城市道路上的不同挖掘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长时间占道要公示
工期20日以上审批前需提前3日公示
为了让市民提前知晓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路线,解决出行难的问题,新办法对有关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前公示制度作出规定。
新办法规定,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20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3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在占用或者挖掘路段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期限、范围和理由等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
占道期限有规定
道路挖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无限期占用或者挖掘道路也会影响市民出行,为此,新办法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作出规定。例如,区分占用用途对占用期限作出不同规定,尤其是对除早餐销售点、报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经营,明确规定了不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新办法规定,挖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考虑到实际中一些特殊工程无法在3个月内完成,同时对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顶管工程等特殊工程作出除外规定。
此外,对延期的情况,新办法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为了解决无限续期问题,明确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
“围而不工”要约束
暂停施工超过10天要公示
“围而不工”的现象也将得到约束。新办法明确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10日的,应当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复施工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暂时停止施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施工;逾期仍不恢复施工的,应当告知占用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暂时恢复交通。
违反规定,应当暂时恢复交通未恢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投诉责任制
投诉举报由率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受理
新办法对围挡如何规范设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并规定,因交通通行需要或者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等特殊情况不能设置固定式围挡的,应当设置移动式围挡。尚未开始施工的路段,不得提前设置围挡。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发现围挡设置不规范、设置围挡后不进行施工作业等情形如何投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解决群众投诉无门的问题,新办法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还明确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投诉的,由率先接到投诉的部门受理。受理部门应当就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闻链接
六种情形
不准挖掘道路
1.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
2.管线工程未列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3.在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
4.在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已规划入廊管线;
5.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审查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临时占道有限制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占用期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办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
(二)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除早餐销售点、报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经营,不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来源:《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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