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避免无限期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影响市民出行,南宁市新出台《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针对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安全防护设施、“围而不工”、超期施工、完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或者未按原道路标准恢复道路原状等突出问题开出治理“良方”。这是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司法局获悉的消息。
严控临时占用挖掘的期限
新政:为了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的期限,避免无限期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影响市民出行。《办法》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做出规定。
例如,区分占用用途对占用期限做出不同规定,尤其是对除早餐销售点、报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经营,明确规定了不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规定挖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考虑到实际中一些特殊工程无法在3个月内完成,该条同时对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顶管工程等特殊工程做出除外规定。
此外,为了解决无限续期问题,《办法》还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1个月。
设置不批准临时占用开挖情形
新政:如何严格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解决反复占用、挖掘的问题,《办法》分别对不得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例如,影响公共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进出车站、急救站、消防站的路段;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及其周边10米范围内;集贸市场出入通道两侧50米范围内;在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在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已规划入廊管线的;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等。
此外,对现实中有一些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例外情形也做出了规定。
“围而不工”乱象有新的约束
新政:为解决临时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围而不工”、超期施工、影响交通通行等乱象。《办法》强化了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的管理规范要求。
例如,对“围而不工”的现象进行了约束。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十日的,应当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和恢复施工的时间,并向社会公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暂时停止施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施工;逾期仍不恢复施工的,应当告知占用或者挖掘单位、个人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暂时恢复交通。
新闻链接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禁止行为
1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2在临时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宿舍、办公场所、食堂、停车场等。
3在现场预制建筑构件。
4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擅自占用绿地或者砍伐树木。
5损坏或者擅自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影响道路通行的。
6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7损坏或者擅自压占其他市政设施。
8堆放有碍人体健康或者污染环境的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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