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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来源:南宁晚报 2019-09-02 04:48   https://www.yybnet.net/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做好《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现将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书面反馈:

一、邮寄地址:南宁市凤翔路1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530028。

二、电子邮件:nn5552911@163.com。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31日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如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饮垃圾,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花卉绿植,农贸市场、超市等生鲜经营场所产生的废弃的蔬菜、瓜果等,以及中药药渣等有机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电池、荧光灯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容器,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调整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

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市政和园林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村(居)委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投放纳入村(居)民公约,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所在居住或者服务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动员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卫生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的保洁工作。

第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遵守生活垃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的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环境教育教学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媒体等传媒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需要。

第十五条 新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已有的生活垃圾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一)城市和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区域,由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已建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已建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五)村民生活区域的垃圾收集设施由村民委员会配置。

第十九条 新建的农贸市场、超市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等易腐垃圾的就近就地处置设施。

县(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并具备条件的农贸市场、超市和具备条件的街道、社区和村屯,统筹配置易腐垃圾的就近就地处置设施。

第三章源头减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与生产生活安全的原则,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以反复使用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鼓励通过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第二十四条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在产品和包装物上标注强制回收的标志,并明确回收方式和回收地点。

鼓励商品生产经营者创新可回收物回收模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可回收物的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二十五条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按照有关规定限制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第二十六条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蔬菜、农副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蔬菜、农副产品上市前,去除蔬菜、农副产品的枯叶、黄叶和杂物,实现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点,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可回收物目录、交易价格、回收方式、预约回收服务等信息。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的投放人应当按照有关下列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有易腐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在易腐垃圾中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烂的物品。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有害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处置。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有其他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

(五)体积大并且整体性强的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至指定的存放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回收。

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下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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