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实习生黄柯皓)8月13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明确了全市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今年初,南宁市开展了市、县(区)机构改革工作,对相关部门名称、职能等作出调整。为确保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执行中不脱节、不缺位,《决定》明确,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部门‘三定’”)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这次机构改革自上而下逐级、逐步推进,为避免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职责不清,《决定》明确,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决定》还对实施机构改革涉及规章政策立、改、废作出规定。《决定》明确,实施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规章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属于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及时组织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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