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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台

来源:南国今报 2019-07-27 17:36   https://www.yybnet.net/

患病与工作有关如何向企业索赔

陆先生问:我妻子在南宁某陶瓷厂从事喷墨工作,与工厂签有劳动合同,但工厂没买社保。今年初,她被查出患上了急性白血病,劳动仲裁已认定劳动关系。我们通过第三方机构鉴定是工作环境苯超标,但厂方拒不承认,我该如何维护妻子的权益?

律师解答:你妻子患病很可能与职业环境有关,但最终取决于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是职业病,可直接要求工伤赔偿。如鉴定结果存在问题,建议采取申请重新鉴定等进一步的法律维权行动。

借款抵押小车

可否直接抵债

江女士问:今年2月,我同学范某向谢某借走50万元,借期1年,并提供一辆价值70万元的小车作为质押物,约定逾期不能还款,小车所有权归谢某。当天,双方已完成借款交车的手续。请问这份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有问题吗?

律师解答: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小车手续符合质押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也合法有效。但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不能直接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或者直接用于抵债。

给已婚女儿买房,

怎么办才与女婿无关

梁阿姨问:因女婿欠债过多,他本人所有的房产被拍卖还债,女儿一家三口没地方住,来挤我的小房子。现我想帮女儿买房,我出首付款及按揭款,房主是女儿的名字。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女儿的房产不受影响?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你可以与女儿夫妇签订一份赠与协议书,明确以女儿名义所购置的房产是你赠给女儿个人的,约定所涉房产是女儿个人财产,与女婿无关。女儿女婿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女婿在办理不动产证时需要声明放弃房屋产权,不动产证的产权人为女儿单独所有。当然,你还要保管好其支付的款项凭证,以备将来所需,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女儿的权利。(李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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