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欣)据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近日印发实施。自6月起,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至每人每月6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切实保障南宁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通知》6月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各县(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
在资金保障方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优先从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历年结余中解决,也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南宁市各级各部门将密切合作,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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