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府征〔2019〕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朝阳片区旧改项目(当阳街民生路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朝阳片区旧改项目(当阳街民生路片区)。
(二)项目概况:朝阳片区旧改项目(当阳街民生路片区)。土地级别分别为:商业一级、住宅一级、办公一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兴宁路:87-91,91,95号;
兴宁路西二里:6、6-1、6-2、6-3,8,9,10,11,12,13,14,15,16,17号;
民生路:91-99,101,103,105,105-1,106,107,107-1,107号后,109,110,111,111号左,111号右,111-1,113,115,115-1,117,117-1,119,121,121-2,123,125,127,129,129-1号;
当阳街:68,68-1,70,72,74,76号;
新华街:27,29,31,33,35,37,39,41号。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用地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除集体土地外。本项目蓝线图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性质的房屋及构建筑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朝阳片区旧改项目(当阳街民生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兴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事处。
九、征收办公地点:兴宁区解放路54号项目现场办公室。
十、征收咨询联系方式:0771-2862825。
十一、监督电话:0771-3290759。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现场张贴): 1.朝阳片区旧改项目(当阳街民生路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项目规划蓝线图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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