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坚 高文姬)2018年底,韦某需要资金,将小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换取资金。同时,租赁公司把车租给韦某使用,收取租金。但韦某长时间没有支付租金,被租赁公司起诉到兴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兴宁区法院宣判,韦某应支付车辆租赁款101743.32元及相应逾期滞纳金、违约金。
去年底,韦某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合同,把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周转资金。双方约定,租赁期限36个月,韦某每月要支付租金3633.69元。随后,融资租赁公司在小车上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韦某支付了8期租金后就不再支付租金了,至今年3月,他一共拖欠了5期租金。
租赁公司认为,韦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将韦某起诉到兴宁区法院,要求韦某立即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28期租金,共101863.32元(最后一期租金含留购款12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逾期滞纳金、违约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此外,在租赁公司催告后,韦某仍没有足额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致使合理的履行期限届满,租赁公司有权加速收取租金。法院对租赁公司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租赁公司请求最后一期租金所含120元留购款,是双方关于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款项约定,并非租金性质,对这部分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韦某应支付车辆租赁款101743.32元及相应逾期滞纳金、违约金。租赁公司有权就抵押车辆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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