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李燕整理
王女士问:我与李某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我出售自己在婚前买的房屋,所得款项购买了南宁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89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我要与李某离婚,但他对该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有异议,因为现该房已增值到150万元左右,李某说该房产及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房产及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林剑律师解答: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争议财产是你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你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涉案房产,不应影响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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