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郑吓保)陆某母子借款后,按照债权人韩某的口头指令,将260万元还款转入第三人黄某的银行账户,但未注明用途。岂料,事后韩某不认账,双方打了3场官司。陆某母子最终以不当得利起诉黄某和韩某。4月26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返还给陆某不当得利260万元并支付利息。黄某不服,5月8日提出上诉。
2011年四五月份,陆某母子因投资需要向韩某先后借款1900万元。陆某还款付息时,按照韩某口头要求,先后将260万元付至黄某银行账户,但未注明用途。此后陆某陆续归还了部分欠款。
2016年10月,陆某母子自愿签订一份《确认书》,确认截至2016年10月13日,陆某母子尚欠韩某本金683万元,利息117万元,总计800万元。双方在确认书中没有对陆某已还款260万元进行确认扣除本金或利息。此后,陆某儿子张某又向韩某借款90万元。
2017年2月23日,韩某将陆某母子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归还800万元并支付利息。而对陆某母子支付到黄某账户的260万元,韩某称与其无关。青秀区法院判定陆某母子要归还韩某800万元本金及利息。陆某母子不服上诉,由于陆某提供的26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上并未注明汇款用途,且韩某不予认可,二审法院也未予认可。该判决于2019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1月底,陆某以不当得利将黄某作为被告,韩某作为第三人,告上邕宁区法院,要求黄某返还260万元不当得利,并支付利息。黄某称该笔款已转给韩某,自己未拿,不存在不当得利。而韩某也承认拿到该笔款项,但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黄某对收到陆某共260万元的银行转账没有异议,且之前的判决中,对该笔款项为还款事实未予认定。在已生效判决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依据陆某向黄某转账260万元,黄某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定,黄某返还陆某26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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