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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铁两级法院通报“民告官”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一年内审结案件62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2.92%

来源:南国早报 2019-05-09 21:07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农懿楚

5月8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两级法院”)开展跨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案件)改革试点一年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一年内,宁铁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告官”案件627起,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92%。

当天,宁铁中院还发布了“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件,本报选取其中5个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1

消费者“讨”知情权奖励权,市政府败诉

案情:2017年9月,陈某购买南宁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黑芝麻辣木粉汤圆”,该汤圆外包装上特别强调辣木粉的价值,但未标注添加量。陈某认为,该食品公司此举涉嫌违法,遂向南宁高新区管委会食药部门举报,请求给予奖励。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经调查作出行政决定,认定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汤圆,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但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陈某未获得奖励,同时认为该行政决定对涉案商品的生产数量认定缺乏证据,存在漏罚,遂以其作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及获得举报奖励权为由,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宁市政府受理后认为,陈某与行政处罚决定无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遂作出决定,驳回陈某的申请。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结果:宁铁中院认为,陈某作为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对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及获奖励情况作出处理行为不服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南宁市政府未经区分,径直判断陈某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当。遂判决撤销南宁市政府的决定,责令南宁市政府对陈某的复议申请重新处理。

意义:该案确立了消费者作为投诉举报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规则,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2

公交站挡了停车楼出口,交通运输局成被告

案情: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宁市西关路经营一停车综合楼,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在该停车综合楼出口处外道旁,设置了人民与朝阳路口公交车站。

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认为,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公交站违反国家及行业标准,多辆公交车进站停靠时挡住停车楼出口,导致该停车楼经营状况不佳,遂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南宁市交通局变更该站点的设置,或调整该站点停站公交车数量。

结果:因该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宁铁中院二审受理后,通过协调,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合理调整停站公交车线路的数量,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意义:该案虽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但通过协调处理,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3

加班后醉驾肇事死亡,未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覃某完成加班任务后,夜间醉酒驾驶汽车返回住处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7年10月24日,覃某的父母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宁市人社局认为覃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覃某的父母不服,向南宁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南宁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覃某的父母依旧不服,遂诉至法院。

结果: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其醉酒状态直接导致,但是由其醉酒状态引发,南宁市人社局不予认定覃某为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南宁市政府的复议行为亦符合法律规定。覃某的父母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该案是职工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予认定工伤的典型案例。《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二项明确将醉酒状态排除在认定工伤的情形之外,法院维持南宁市人社局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立法精神。

案例4

保安无证驾车肇事身亡,未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黄某是南宁某公司项目工地保安,负责施工现场进出人员、车辆的管理、登记工作。2017年10月10日,有人驾驶一面包车进入工地,黄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去挪车。他驾驶该面包车冲破护栏,坠入基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哥哥是在上班期间出事,黄某的弟弟向南宁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其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广西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黄某的弟弟不服上述决定,遂诉至法院。

结果:经宁铁两级法院审理,宁铁中院认为,黄某的死亡非生产安全事故,挪车并不是他的工作职责范围,公司对挪车行为没有事先明确授权,事后也没有对该行为予以追认。黄某无驾驶证,且在工地大门已关闭,并不存在需要挪车等情况下,仍上车启动车辆致事故发生。因此,南宁市人社局认定黄某在事发时的行为非因工作原因,符合客观事实。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法院遂驳回黄某弟弟的诉讼请求。

意义:该案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非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死亡,是否构成工伤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判决,对于工作时间内履行工作义务如何判断进行了全面客观分析和认定,对于今后审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5

个人申请公开信息,民政局答复不当败诉

案情:2018年9月11日,熊某以书面形式向柳州市民政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柳州市钓鱼协会章程及协会最新领导人姓名的信息。柳州市民政局向柳州市钓鱼协会送函,征求柳州市钓鱼协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上述信息。

柳州市钓鱼协会复函不同意对非会员的社会人员公布信息。柳州市民政局收到复函后,同年9月29日向熊某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将柳州市钓鱼协会章程及最新领导人姓名提供给熊某。熊某认为该复函违反法律规定,将柳州市民政局告上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柳州市民政局在审查熊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对熊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进行调查核实和裁量,也未能提供熊某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任何证据。柳州市民政局仅以柳州市钓鱼协会不同意公开为由答复不予公开,理由不充分,该答复行为明显不当,判令撤销柳州市民政局答复书,责成该局重新作出答复。

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建立阳光政府的重要途径。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征询第三方是否同意等类似方式来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

“民告官案件”审理情况

自2018年5月1日起,宁铁两级法院开始集中审理南宁市、柳州市部分“民告官”案件,截至2019年5月1日,共受理“民告官”案件898件,审结627件。在已结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81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2.92%。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57人次,涉及案件70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6%。

从案件涉及领域来看,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中以自治区政府、区直单位为被告的为172件,占近两成;以市级政府、市直单位为被告为726件,占比81%。诉讼范围涵盖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不动产登记、政府信息公开、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社会各领域。

今年,宁铁两级法院已受理“民告官”案件39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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