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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通行管理热点问题回应
1.关于调整限摩措施合法性的问题。有人认为,“限摩”违反了《立法法》,没有经过人大立法机关同意。其实,在法律体系中,“新通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立法法》并没有要求规范性文件需由人大立法机关批准。根据自治区及南宁市的相关政府规章,南宁市公安交警部门从2017年开始起草制定“新通告”,先后经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风险评估、报请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权力。因此,“新通告”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调整限摩措施与群众出行便利性的问题。有人认为,摩托车限行会给群众日常出行带来不便。近年来,南宁市一直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同时持续推进公交都市建设,地铁1、2、3号线已建成通车或即将通车,4、5号线正在加快推进,城市公交网络不断优化,快速公交1、2号线建成启用,加上私家车、网约车、共享自行车等出行工具,这些多元化的交通方式已经能够满足群众出行需求。此外,对于3月31日新《通告》发布前已经注册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仍允许在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对于新增限制区域内,用于群众生产的正三轮摩托车,也给予了夜间通行的时间,并不是简单地“一刀切”限行管理,已经充分考虑并最大限度满足摩托车使用群体的实际需求。
3.关于调整限摩措施与经济发展的问题。有商家认为,限行措施影响了摩托车销售,会制约城市经济发展。我们知道,城市交通管理与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良好的交通环境是确保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如果不顾城市交通管理实际,简单、片面地理解个体经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为了追求小范围、短期的所谓的销售摩托车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放纵对摩托车进行必要的交通限制管理,其结果会得不偿失。实际上,南宁市虽然在市区范围道路对摩托车进行限行,但是并没有限制群众购买摩托车,而且限行区域以外还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因此,商家应主动适应新政,及时调整营销策略,这才是应有的市场经营态度和思路。
4.关于调整限摩措施与环保关系的问题。有人认为,摩托车排量小,比汽车更环保,在通行方面更少污染。当前,我国正处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新能源交通,推进节能环保工作的关键阶段,国家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车辆,引导支持低碳出行,促进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而燃油摩托车并不属于国家尤其是大中城市鼓励发展的车辆类型,特别是中低档的摩托车产品,在性能设计、冲程构成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往往容易导致燃油燃烧不充分,即便采取最新的国四排放标准,其尾气排放造成的污染仍不容低估。因此,仅以发动机排量大小来判定摩托车尾气排放污染优于汽车是片面的、不科学的,两者在环保性能上并没有可比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实行摩托车限行管理,减少其带来的大气污染,对南宁市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积极的意义。
调整南宁市摩托车限行措施是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城市发展竞争力的需要,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希望广大群众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切实从大局出发,坚决从我做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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