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韦薇
通讯员马瑛
去年8月30日,南宁市青秀区桃源植物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南宁市人民政府已对该局提交的《关于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请示》进行批复,准予结案,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其中建议6人移送司法机关,7名公职人员受处分和批评教育。经调查认定,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3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车辆二级维护时埋下严重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后,南宁市迅速成立了由市委宣传部、市卫计委、安监、公安等部门和青秀区、江南区政府以及自治区人民医院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事故调查处置组,分头开展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8·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道路交通联席办牵头,市监察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安监局、总工会、江南区政府和青秀区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组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车辆所属的南宁市顺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镇南乡村委大院,2018年7月搬迁至南宁市经开区吴圩镇友谊路17 号(未办理变更)。2012年,原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向该公司核发证号为450105100523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6年6月24日,该公司在江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换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事故车辆于2017年11月8日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核发机关为南宁市江南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经查,该车在2017年10月31日办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真实有效,未发现存在替检、修改检测数据等违规情形。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还在检验有效期内。经现场对驾驶员蒙永康血样进行检验结果排除酒驾可能,尿样检测结果正常。
经查,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二级维护为2018年7月5日。当天上午,事故车辆由南宁市顺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谢华伦驾驶,到南宁市晨霖汽车修理服务中心进行二级维护保养。机修工奚冠冬在对该车进行二级维护时,只是驾车在厂区内行驶了几十米,对转向和制动进行简单测试,下车后检查了车辆灯光,就完成维护作业,把车开到工位进行拍照。随后,谢华伦按照工作人员指引,驾车到位于同一院内的南宁市杰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将车停在检测线的工位上。由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了拍照,但未做任何检测。南宁市晨霖汽车修理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也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只向谢华伦出具一份《南宁市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记录备案卡》就将车辆交付。当天,南宁市晨霖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南宁市杰锋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将拍摄的事故车辆照片上传给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深圳市中车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车辆维修档案的内容。
10天后,事故车辆因挂挡有故障,南宁市顺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安排谢华伦驾车到南宁市一心汽车修理厂维修,更换了离合总泵、刹车油、机油格、机油和雨刮器。维修项目未涉及车辆制动系统。经检验,更换的离合器油(与刹车油共用)合格。
事故直接原因是车辆制动失效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蒙永康驾驶制动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事故车辆上路行驶,发现制动有故障后仍继续行驶,制动失效后处置不当,导致车辆撞向非机动车和行人。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制动失效原因是:左前轮制动器摩擦片缺失、右前轮制动器摩擦片严重异常磨损致使制动分泵建立正常油压时所需制动液液量均增加;左前轮制动器制动分泵活塞根部橡胶密封圈存在制动液渗漏情况,致使制动液缺失,制动管路、制动分泵均无法形成有效制动油压,从而使车辆失去制动力,制动性能失效。
据专家论证,事故车辆制动性能失效非本次事故碰撞而形成,左前轮制动器外侧摩擦片在本次事故前已缺失。另外,事故车辆右前轮制动器摩擦片存在严重异常磨损、偏磨损的情况。经调查,事故车辆从2018年7月5日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至事故发生时,已行驶里程在1234公里至4803公里之间,该行驶里程不足以造成制动器摩擦片严重异常磨损的程度。此外,驾驶人蒙永康在行车途中发现车辆制动失灵,并两次报告车队长,但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行驶,从发现制动故障到发生事故行驶了约23公里。
事故的间接原因为顺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晨霖汽修中心不按规范开展机动车二级维护,未按规定项目和规范进行作业,未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导致事故车辆制动系统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南宁市江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安全监管不到位,除了对顺洁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不力外,还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晨霖汽修中心维修质量和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规范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事故调查组发现,2018年9月1日,杰锋检测公司将事故车辆2018年7月5日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编号:201807A035651)提供给事故调查人员。经查,该《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系杰锋检测公司于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利用该公司检测线主机软件系统编造的虚假检验报告。南宁一心汽修厂所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12月18日到期后,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理换证,在许可证件期满至2018年8月3日国家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期间,使用无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此外,晨霖汽修中心在2018年7月5日对事故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时,其按照规定应当配备的检测设备已缺失,不具备机动车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条件,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379.1-2014)。
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被处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其中,事故车辆驾驶人蒙永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18年9月7日被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顺洁公司配送部副经理兼车队长陈友诚(中共党员),顺洁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张培瑜,晨霖汽修中心经营者欧林、晨霖汽修中心实际管理人游小林、晨霖汽修中心机修工奚冠冬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对监管部门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涉及7人。建议给予:南宁市江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宁虎孙记大过处分;南宁市江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管理岗工作人员陈铮记过处分;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梁兴动(中共党员)警告处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处长级)陈宗武(中共党员)警告处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科科长廖熠(中共党员)警告处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覃阳(中共党员)警告处分;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区长谢文华(中共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有:顺洁公司、晨霖汽修中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杰锋检测公司向事故调查组提供虚假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干扰事故调查,建议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撤销杰峰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证的行政处罚;对一心汽修公司持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已于2018年10月15日予以行政处罚5万元。
此外,建议责成南宁市江南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向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杰锋公司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南宁市交通运输信息中心、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建议由市监察委另行处理;对晨霖汽修中心检测设备缺失,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 T16379.1-2014)问题,建议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另行查处;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经检测出具车辆检验检测结果、不如实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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