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买工伤保险,万一职工受工伤,职工本应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全部由企业承担。没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双方锱铢必较、互相扯皮的情况并不少见。
【案例】 2017年5月14日,农民工李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撞到一辆缫丝车受了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肾横断伤,大概需要3万多元治疗费,出院后还需要较长时间休养,休养期间不宜再从事原工作。
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治疗费并依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该公司认为,李某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工伤,并且李某在这次事故中也有责任,理应承担部分治疗费用。双方对此有很大争议,协商不下。
在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该公司向南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随后,李某向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9月1日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七级。有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和《鉴定结论书》,李某有了索赔的可靠依据。
但是该公司此前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能申领工伤待遇,双方对赔偿标准及数额存在较大争议。
2017年10月23日,李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该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112717元。为尽快帮助李某拿到赔偿款,市仲裁院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分析了依照法定程序维权和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程序及利弊,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10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共计105443.89元。调解员当场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点评:
本案关键是南宁市人社局对李某的伤依法认定为工伤,索赔有可靠依据。企业不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只能全部由企业承担。为了减少企业的用工风险,保障员工的权益,各企业一定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康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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