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梁媛媛)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广西某药业公司南宁分公司的10名员工,为此主动与公司解约。员工“炒老板”,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补偿金?答案是肯定的。4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审理10起劳动争议案,并当庭宣判,员工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公司要支付给赵某等10名员工补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
赵某是广西某药业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员工,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因经营情况恶化,开始拖欠员工工资,也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既不发工资,又不肯主动与员工解约,2018年9月,赵某等10名员工选择“炒老板”,向该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当年11月,赵某等10名员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广西某药业公司南宁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要求该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及加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66万余元,广西某药业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9年1月,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赵某等员工的仲裁请求。广西某药业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起诉。两公司认为,10名员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
4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经法庭调解无果后,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法院认为,10名员工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46条和38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获得失业金损失的情形。由此,法院判定,驳回广西某药业公司及其南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南宁分公司应支付赵某等10名员工经济补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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