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场监管人员在项目工地对涉案玻璃调查、取证。 资料图片 扫一扫,回顾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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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全惠宇
在南宁一楼盘幕墙工程中,浙江亚×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幕墙公司)因使用假冒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集团)玻璃,被南宁市场监管部门处以764万元的巨额罚款(详见本报2019年3月14日7版报道)。该公司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交了罚款但依然不服,将原南宁市工商局及南宁市政府告上法院。3月29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企业是否知假买假?监管部门处罚是否合理?双方对此展开激辩。
1企业
被罚764万元有点冤
对于764万元的罚款,亚×幕墙公司代理人感觉很冤,他们认为该公司不存在侵权,监管部门处罚错了。
亚×幕墙公司称,2015年12月,该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取得南宁五象新区一楼盘的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因为业主要求使用品牌玻璃,经南玻集团一子公司广西区负责人王某介绍,钦州大×玻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有加工南玻幕墙玻璃的资质,该公司便从大×公司处订购用于工程的幕墙玻璃。
幕墙玻璃加工好之后,大×公司在该玻璃上喷涂南玻商标标识及3C认证标记。之后,这些幕墙玻璃全部被安装到某楼盘项目中。
2017年8月,南玻集团发现五象新区某楼盘所用幕墙玻璃打着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认为对方涉嫌商标侵权,遂向原南宁市工商局投诉。
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认定亚×幕墙公司构成侵权,2018年5月29日,南宁市工商局对亚×幕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违法经营额两倍的罚款,涉案幕墙玻璃价值382万余元,即764万元。亚×幕墙公司不服,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
亚×幕墙公司在交纳罚款后,提起行政诉讼,将原南宁市工商局及南宁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
该公司认为,幕墙玻璃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大×公司是购买南玻玻璃原片,再加工成幕墙玻璃,他们并不知道这些玻璃侵权。而且,他们是受业主之托,代理采购玻璃,并非销售行为。作为分包商,该公司只需将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玻璃安装使用即可,无需取得商标授权。
2部门
处罚依法依规
对亚×幕墙公司的起诉,原南宁市工商局代理人认为,工商处罚决定依法依规、适用法律正确。南宁市政府方也认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合规。
原工商局代理人说,截至目前亚×幕墙公司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玻璃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大×公司是根据亚×幕墙公司的要求,将品牌玻璃商标印制在玻璃上。并且亚×幕墙公司明知实际生产厂家是大×公司,却向业主方和监理单位提供生产厂家注明为“东莞南玻公司”虚假的玻璃材料,说明该公司是明知侵权。大×公司加工玻璃后,未经授权打上商标,就属于侵权。
至于亚×幕墙公司是否属于销售行为,原工商局认为,该公司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既提供安装工程的劳务,也提供工程所需的玻璃材料,其行为属于销售行为。
南宁市政府方则认为,大×公司随产品提供了虚假的《合格证》等,亚×幕墙公司未作处理,就将涉案玻璃用于某楼盘,说明该公司未尽到应尽的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3争议
企业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罚金是否太高?
当日法庭上,双方还围绕南玻集团鉴定报告是否可信,以及未造成损失、罚金是否太高而展开辩论。
“该集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该集团根据自身立场做出的商标侵权鉴定报告,涉及自身利益不应予以采信。”亚×幕墙公司代理人说,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
南宁工商局方反驳说,假冒商标的鉴定不同于产品质量或品质的鉴定,并不需要对产品成分、标准等项目是否达标作出鉴定,只需要鉴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即可,也只有权利人能提供准确结论。因此,南玻集团出具的鉴定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信。
亚×幕墙公司还认为,涉案的玻璃未流入公开的市场,没有给南玻集团造成实质性的损失,该公司也未从中获得利润。处罚金额太高了,应该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处以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下罚款,处罚幅度适当。”南宁市工商局代理人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以对亚×幕墙公司处以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所以该罚款不属于处罚过重。
法官最后宣布,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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