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今年3月,南宁一在建楼盘使用的工程幕墙玻璃被认定侵犯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的浙江某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墙公司)被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764万元的处罚。因对处罚不服,幕墙公司随后将原南宁市工商局及南宁市政府诉至法院。昨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幕墙公司诉称,他们公司不存在侵权,却被处罚这么一大笔钱,实在是有些委屈。幕墙公司称,2015年12月,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取得南宁五象新区一楼盘的玻璃幕墙工程项目。因为业主要求使用品牌玻璃,经某品牌玻璃集团公司广西区负责人王某介绍,钦州某玻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某公司)有加工某品牌幕墙玻璃的资质,该公司便从钦州某公司处订购用于工程的幕墙玻璃。
幕墙公司认为,幕墙玻璃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他们并不知道钦州某公司提供的玻璃侵权。而且,他们是受业主之托代理采购玻璃,并非销售行为。作为分包商,他们无须取得商标授权,却被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764万元的处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5月29日,原南宁市工商局对幕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两倍的罚款,即764万元。幕墙公司不服,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南宁市行政复议维持工商部门的处罚。
对幕墙公司的起诉,原南宁市工商局代理人认为,工商处罚决定依法依规、适用法律正确。南宁市政府方也认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合规。
“钦州某公司将品牌玻璃商标印在玻璃上,是根据某幕墙公司的要求,该公司是明知故犯。”未经授权,即属侵权。
庭审现场,双方就某品牌玻璃集团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可信、处罚金额是否太高展开辩论。
幕墙公司代理人认为,某品牌玻璃集团不能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 原南宁工商局反驳说,假冒商标的鉴定不同于产品质量或品质的鉴定,只需要鉴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即可,只有权利人能提供准确结论。
对于处罚金额,原南宁市工商局代理人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幕墙公司处以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所以该罚款不属于处罚过重。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案件将择日再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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