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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1.4万元/瓶的洋酒物流公司只赔1666元 因为洋酒主人仅以1666元/瓶的价格保价托运法院判定:按保价金额赔

来源:南国今报 2019-03-24 16:01   https://www.yybnet.net/

今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黄友双)一瓶价值1.4万多元的洋酒,洋酒主人陈某在快递时,仅以1666元的价格保价托运,由于物流公司错投,最终导致丢失。对于赔偿问题,陈某和物流公司争执不下,一方要求按价值赔,一方只肯按保价金额赔。今年2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判定:按保价金额赔。目前判决已生效。

2018年6月,陈某将6瓶轩尼诗洋酒交付南宁某物流公司办理托运,双方签订了运单。陈某在运单上填写托运6瓶轩尼诗洋酒,保价声明价值为1万元(每瓶保价约1666元),并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282元、保价费60元。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将陈某托运的洋酒,错误派送给其他客户,找回货物时发现洋酒外包装已被打开。经陈某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退还,双方在验货时发现遗失了一瓶洋酒。

陈某认为,他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运单属于格式合同,应该无效,一瓶轩尼诗洋酒价值14880元,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存在过错,应照价赔偿。而某物流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运单时,陈某对货物进行了保价,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陈某将某物流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运单背面记载有关于赔偿的相关条款:物流公司建议托运人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申明保价,并未免除物流公司的赔偿义务,亦未限制陈某的权利,并非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无效。

陈某在运单上的签字应视为对货运保价声明价值和保价条款的认可,故物流公司主张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由此,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赔偿陈某166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特别提醒,委托物流公司托运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与物流公司约定较为合理的保价金额,并妥善保留快递单据,以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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