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路路上的一经营部打着赠送学习机的旗号,实则要消费者掏钱购买,经营部被罚40万元;保健品宣称能治病,商家被罚1万元;超市售卖过期食品,被罚5万元……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维权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18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健身、美容、保健品、装修等多个领域,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广西范特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等商家上榜。
案例1
赠送学习机为幌子 实际要交“资料费”
南宁市星君通讯产品经营部位于南宁市朝阳路35号。2018年9月,多名群众向12315中心投诉,经营部以免费赠送电脑学习机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支付价格为1599元~1800元不等的学习机资料使用费(同步学习资料卡)。事后,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遭拒,商家存在销售劣质产品、虚假宣传、诱骗误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可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门头招牌等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销售不合格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40万元的处罚。
案例2
称保健品可治病 诱导消费者购买
2018年2月2日,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严先生投诉,称其在广西南宁久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康公司)及南宁皖湘源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法人均为黄美灵),分别购买“神兴牌安达日软胶囊”等保健品,共计19580元。商家销售时称该胶囊能治疗多种疾病,严先生购买并服用了大部分胶囊后,发现并未达到商家宣传的效果。
经调解,商家退还严先生剩余5盒胶囊货款3320元。同时,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久康公司销售保健品时将保健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夸大虚假宣传进行立案查处,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责令久康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案例3
违规发行预付卡 整形医院被处罚
2018年1月31日,消费者农某、胡某参加了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预存“5万送4万”的促销活动,预存了5万元现金,并获得了赠送的4万元优惠券。其间,该公司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也没有给予消费者实体卡,而是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在当事人的管理系统上。至案发时,消费者农某、胡某个人预存款、优惠券均有余额。
经查,涉案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6条“……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3500元罚款。
案例4
不让人给中差评 网站条款很“霸道”
广西南宁富江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在其经营“微薄利”网站发布声明,声明中含有“直接对产品中差评、内容不好的评语、复制或者抄袭他人的评价;管理员将屏蔽买家微薄利账号,直到买家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修改评价后才能给予解封”的内容,其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评价的权利,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5
健身房搬迁转移服务 会员不愿“挪窝”获退款
2018年7月,6名消费者向12315中心投诉,反映广西范特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单方面告知消费者健身房场地搬迁,要求将会员服务转移到其他健身中心,并且拒绝消费者退款的请求。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解,经营者退回6名消费者的健身服务费合计7200元。
案例6
179人交了预付款 健身房收钱不开业
2018年1月,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2017年9月起,广西雅斯乐体育投资有限公司发行健身预付卡,向消费者承诺2017年11月底营业,实际上,直到2018年1月仍未开业,共涉及179名消费者,金额合计18.8万元。
经核实,涉案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开业,经营存在违约,违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西乡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有57名消费者获得退款,共计6.24万元。对未获得退款的消费者,执法工作人员已引导其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7
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被处罚款5万元
2018年7月24日,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香格里拉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购买到乐齐家狗头枣1000g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人人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乐齐家狗头枣1000g等商品,货值金额为2734.6元,获利177.3元。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被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7.3元和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报价与宣传不符 消费者退款获支持
2018年10月,段女士反映广西品匠家居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宁第一分公司宣传称开展“十月大惠战”活动,全包装修套餐价格为39800元。段女士购买了全包装修套餐并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之后发现商家给出的报价单内容与宣传时的承诺不符,且商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工程设计图,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全额退款57194元。
案例9
老人遭遇虚假宣传 经协调获全额退款
2018年6月27日,刘先生的父亲向南宁市康驰食品经营部购买了4盒欣美乐胶囊,花费2万元。商家向老人宣称欣美乐胶囊包治百病,尤其对癌症患者的治疗非常有帮助。刘先生认为,商家的行为违法,故向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对其产品的宣传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普法教育,商家全额退款。
案例10
小作坊环境卫生差 无证生产被“一锅端”
2018年4月初,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湖街道那廖村存在无证腐竹小作坊群的投诉举报。经查,该村共有腐竹生产小作坊8个,这8个小作坊环境卫生极差,各类加工工具和容器表面污迹斑斑,完全不具备生产食品的条件。
青秀区市场监督管局于4月26日、5月28日牵头组织城区政法委、城管局、长虹派出所等单位,依法对南湖街道那廖村8处腐竹生产小作坊予以取缔,强制拆除了蒸煮、磨浆、烘干等生产设备一批。经后期回访检查,依法拆除的8处腐竹生产小作坊未见有死灰复燃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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