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女性应聘者与面试官进行面试咨询(资料图片)。 戚海军摄
关注婚育对职场女性的影响●案例篇
编者按: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严禁招聘就业环节性别歧视,包括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招聘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等。
政策出台,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女性在职场上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女性进入职场后,面临着生育、哺乳等现实问题,在与男同事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为此,本报推出“关注女性婚育对职场的影响”系列报道,通过案例分析、问卷调查、故事分享等形式,倾听职场女性的心声,了解用人单位的难处,探讨问题的破解之道。
南国早报记者雷小琴
为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为妇女的婚育保驾护航,但在职场上,女性因为结婚、怀孕、生产后,在职场上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2019年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本报从自治区妇联、南宁市妇联收集了一批典型案例,在给用人单位警醒的同时,也希望女职工从中汲取经验,勇于为自己维权。
1
怀二孩遭公司嫌弃
拒绝打胎被劝离职
今年1月,好不容易怀上二孩的黄女士还沉浸在喜悦中,但公司部门领导却找她去谈话:“小黄,你看你从别的公司来到我们公司才两年,这么快就怀上了二胎,这让公司很为难啊。为了公司的未来发展,为了你的前途,建议你先别要这个孩子了。”
回到家的黄女士和丈夫商量要不要孩子的事,说着说着就哭了。丈夫摸着她的腹部说:“孩子肯定要生下来,先别管你们公司的意见。”
发现黄女士并没有打胎的意思,公司领导竟然在获奖项目书上抹掉了黄女士的名字。黄女士觉得很委屈,因为这个项目是自己全程参与的。年度考核时,领导给了黄女士不公正的评价,并劝说黄女士主动离职。无奈,黄女士拨打了自治区妇联维权热线进行咨询,律师建议其收集好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律师释法:“全面二孩”政策推出三年来,很多女职工响应政策生二胎,造成一些公司妊娠女职工增多。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共148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待遇要足额发放。部分私营企业觉得用人成本高,因此就会找种种理由劝说女职工打掉胎儿,或是想方设法辞退怀孕待产的女职工,这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黄女士大胆维权。
2
女教师请休产假被拒
孩子出生两个月被辞
小丽是南宁一所民办学校的老师,她一直坚持到临近生产才请产假,但那时学校面临师资紧缺的情况,学校让小丽坚持到孩子出生。
“我属于高龄产妇,而且是前置胎盘,不能长时间站在讲台上,必须要提前休产假。”小丽向学校递交了假条,详细说明了身体状况,但学校领导还是没有批准。小丽回家待产了。
当小丽的孩子两个月的时候,她和学校的聘用合同也到期了,学校却一直没找她续签合同,于是她找到学校人事部门询问情况,负责人答复,不再和她续签合同了。感觉权益受到了侵犯的小丽在咨询了南宁市妇联律师后,去人社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律师释法:像小丽这样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建议小丽尽快申请劳动仲裁,将会获得相应赔偿。
3
怀孕店员未获批休假
遭药店单方解除合同
梁女士在南宁市一家医药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在药店销售药品。当她怀孕6个月后,明显感觉身体不适,不能长时间站立,于是她向公司提出更换岗位,但公司迟迟没有回复。梁女士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她请假休息一周,梁女士把医生开的假条通过微信发给了店长,但店长没有回复。
一周后,梁女士回来上班,却接到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梁女士不经批准休假,属于旷工行为,所以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合同。梁女士到南宁市妇联咨询过律师后,2月初,她到人社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律师释法: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加大工作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建议梁女士保留、收集好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起诉至法院。
部门
依托两大平台保障妇女权益
2018年,自治区妇联处理来信来访3998件,其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232件,占信访总数的5.8%,主要内容是企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此外,哺乳期应享受的时间、晚婚晚育假期等咨询增加。但总体来说,2018年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来访件比2017年的252件下降了1.9%,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女职工的权益。
根据当前二孩政策,自治区妇联积极与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进行沟通,共同出台意见,联合建立女性公平就业机制,共同推动化解就业性别歧视纠纷,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妇联系统的《关于深化特殊困难妇女帮扶工作的意见》。去年11月,自治区妇联还在南宁召开了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障专家研讨会。同时,充分依托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两大平台,进一步畅通窗口来访接待,保障妇女的权益。女职工遇到职场上的不公平待遇,可以通过12333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等渠道进行投诉。
相关链接
目前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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