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刘冬莲
南宁市某公司财务人员按“老板”在微信发出的指令转款,被骗18万元,还被公司提请仲裁要求全额赔款。那么,是否可用微信QQ安排工作?
执行“老板”指令被骗18万元
方某是南宁市某公司的会计兼出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洪某。洪某经常在QQ、微信上给方某发出付款指令,方某也都执行。没想到,这一次出事了。
2017年4月24日晚上,方某接到一个微信添加好友申请,昵称是洪某的真实名字,于是通过了好友申请。第二天上午,“洪某”把方某拉进了一个名为“某公司内部群”的微信群。
几分钟后,“洪某”在微信群里说,他在开会,要求方某通过电话联系客户“罗总”,让“罗总”把一份合同发到“洪某”邮箱并询问合同保证金事宜。方某与“罗总”联系后半小时,“洪某”又在群里说,他已经收到“罗总”发来的合同资料及合同保证金,还发了一张银行账户收到36.5万元的截图。很快,“洪某”又在群里说“罗总”发来的合同和此前双方约定有重大出入,需要重新拟定,要求方某将合同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罗总”。
因账户金额不足,最后,方某分4次从公司账户及洪某的银行账户转出18万元给“罗总”。转账后,方某就被移出“某公司内部群”。方某这才意识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7年5月27日,方某赔偿公司损失4000元。当年6月26日,该公司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方某赔偿公司损失17.6万元。
员工被裁决赔偿3.6万元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方某作为具备专业财务知识的从业人员,理应具备基本风险防范意识及谨慎核实意识。但是她未对微信的使用人及转款指令进行电话或当面核实,就从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的银行账户向他人转款18万元,从而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方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方某在上述事件中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责任。但赔偿金额,依法应考量损失大小、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从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数额、劳动合同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程度等因素后综合确定。
另一方面,洪某在日常工作中均通过微信或QQ的方式指令方某向他人转账,致使方某有理由相信“某公司内部群”的“洪某”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且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故公司在管理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做出裁决,由方某承担该公司18万元经济损失中的20%,即3.6万元。扣除已赔偿给公司的4000元,方某还应向公司赔偿差额3.2万元。
3月5日,记者了解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不服裁定,已向法院提出诉讼。目前,法院尚未做出判决。
是否可用微信QQ安排工作?
通过QQ、微信诈骗财务人员的案例数不胜数,通常是因为存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然而,公司老板或领导通过微信、QQ安排工作甚至发出转款指令的行为并不少见,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如何认定?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陆庭长表示,QQ和微信是传达指令的工具或方式,法律无限制。但是,微信、QQ消息可复制可更改,也很难核实真实身份,很容易因此发生纠纷,并且发生纠纷后,微信和QQ消息也很难认定为有效证据,容易因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在布置重要工作,尤其是涉及需要核实身份、进行金钱往来时,不建议使用微信和QQ。责任的划分是和使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特别是在涉及财产、机密等内容时,使用者负有风险防范和审核义务,而单位具有管理责任,若单位放任不管,对其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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