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错,代价太大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银小梅
凌晨时分,两名乘客打的,因目的地较偏僻,的哥怀疑遇上“劫匪”,遂掉转车头加速奔逃。而两名乘客也以为遇上坏人,在慌乱中选择跳车,其中一名17岁乘客小张颅脑损伤死亡。谁该为此负责?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乘客小张和的哥钟某各担五成责任。3月5日,记者从小张父母处获悉,今年春节前他们已拿到15万余元的赔偿款,并回到贵州老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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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猜疑:
的哥掉头奔逃,乘客跳车“逃生”致死
小张是贵州人,事发前和打工的父母一起在江南区某村居住。2016年6月13日凌晨1时10分左右,在江南区某网吧上网结束后的小张和朋友陈某打车回家,搭乘的是的哥钟某的车辆。因位置较偏远,钟某称不熟路,小张便给钟某指路。
“还有多远?”当出租车行驶到某村时,钟某连续问小张,小张称没多远了,只差几分钟就到。钟某怀疑遇到了“劫匪”,遂一言不发,将出租车掉头后猛地加速奔逃。小张以为遇上了坏人,便从该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摔倒在地,陈某见状也跟着跳车。
两人跳车后,钟某将车停至一加油站,便打电话报警,称开出租车被人抢劫。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小张送至附近医院住院治疗,经过调查,警方认为钟某报案“抢劫”不成立。小张在住院治疗8天后,终因颅脑损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而钟某和某出租车公司在垫付3000元医药费后,再不肯负担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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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负责:
死者家属索赔30多万元的哥出租车公司均称无责
年仅17岁的小张意外死亡,其父母认为,这是的哥钟某的行为造成的。2016年6月30日,其父母将的哥钟某、出租车承包者梁某、某出租车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36万余元。
当年9月30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钟某辩称,事发时他之所以掉头,是因为小张和陈某对他有不正当的举动。在掉头行驶的过程中,是小张自己跳车,并非摔下车,小张的死与他无关,他没有过错,也不应该赔偿。梁某也认为,该事故与他无关。
某出租车公司认为,小张是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自己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车,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并非在车内所致。小张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钟某不是该公司职工,他只是承包该公司出租车的梁某所聘用的副班驾驶员。根据该公司与梁某签订的协议,该事故中,如果车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由梁某来负责并承担。
某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涉案出租车在该公司购买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但该保险是某出租车公司所承保,小张及其父母均非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请求赔偿。小张自行跳车导致意外事故发生,其应当知道跳车行为的危险性,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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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的哥乘客各担责五成
由出租车公司赔偿15万余元
江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各方陈述,小张是自行跳车导致事故。小张和陈某搭乘钟某驾驶的出租车后,双方便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钟某因疑心二人欲行“抢劫”而不愿意继续搭乘二人至指定地点,但却未进行说明,或停车要求二人下车来表示拒绝,而是突然掉转车头驾驶,致使二人产生恐慌,并选择跳车的方式进行逃生。钟某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也未能以正确方式终止合同,其驾驶行为存在过错。
而小张虽为未成年人,但在钟某多次询问是否已经到达指定地点,并对继续驾驶表示迟疑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合理的说明。在钟某掉转车头行驶时,没有提出要求停车,而是选择从行驶中的车辆窗户跳车逃生,其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未能进行合理预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法院酌定钟某和小张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一审法院还认为,的哥虽然不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但的哥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在组织上、经济上及人格上具有从属性,因此,的哥的驾驶行为应视为在履行出租车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钟某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由某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出租车承包者梁某无需担责。涉案车辆已购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小张跳车行为与钟某的驾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伤亡系在乘坐涉案车辆过程发生,属于保险范畴,应当予以赔付。
2017年初,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出租车公司赔偿小张父母15.4万余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15万元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和小张父母均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2018年底,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3月5日,记者打通了小张父亲张某的电话,张某表示,今年春节前他们已拿到15万余元的赔偿款,并离开南宁回到贵州老家生活。该事故对家人造成的伤害,他们不想再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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