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赖”当场被罚款5000元
本报记者 陆增安 摄
■本报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谭倩漪
“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不是,我是公司的财务。”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在强制执行一起购房合同纠纷时,遇到这样一幕:被执行人某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面谎称不是本人而当场被执行法官识破。最后,其不仅因迫于压力如数返还购房申请人缴纳的首期建房款8万多元,还因阻碍司法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而被罚款5000元。
面对法官“老赖”谎称不是本人
辛辛苦苦攒钱买了房,却发现买的是没有保障的小产权房,要求开发商退房还钱未果之下,市民俎女士无奈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之法院。最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二审均判决合同无效开发商如数返还首期建房款,但开发商却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及干警在俎女士母女带领下,来到该地产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来到该地产公司时表明身份及来意,希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面配合执行司法公务时,一位30多岁的女性公司高层出面接待。
“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不是,我是公司的财务。”面对询问,该女子一口否认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随后,执行法官现场通过网上查询工商注册了解到,该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名叫“谭某某”的女子。
“您真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吗?请出示您的身份证。”见到谎言被当场揭穿,该女子才慌了神,承认她就是谭某某。鉴于该女子涉嫌阻碍司法公务人员执行职务,以及经现场劝说仍然不愿意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法官于是将谭某某传唤至法院进一步处理。
购买小产权房闹纠纷诉至法院
当日下午,在江南区法院4号审判庭内,记者见到了此案的申请人俎女士母女及谭某某。据俎女士称,在朋友介绍下,她看上了位于江南区南站大道的一个楼盘,均价不到4000元/平方米。2017年5月27日,她与广西某地产公司和江南区沙井街道某村村委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并于当天依约交纳了首期建房款87031元。同时,俎女士的母亲也代其亲戚买了一套,也同样交了首期建房款。
但之后,俎女士对该合作建房合同解读发现,该合作建房合同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遂于同年7月19日向地产公司和村委送达了关于解除合作建房合同的申请书,要求解除该合同。
俎女士认为,由于涉案房屋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住宅回建用地,地产公司和村委均不具有村委会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受集体土地相关权利,故之前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属无效合同。但地产公司和村委复函表示,该合作建房合同合法有效,不仅不同意解除,也不同意退还首期建房款。俎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地产公司和村委一同告上法院,诉请解除该合同和退还首期建房款。
最终返还首期建房款又罚五千元
江南区法院于去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俎女士与地产公司和村委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地产公司向俎女士返还首期建房款87000多元。
该地产公司不服判决,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但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地产公司和村委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此,俎女士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南区法院的执行法官及干警当天依法进行强制执行时,就出现了开头那谎称“我不是我”的尴尬一幕。对此,鉴于谭某某涉嫌阻碍司法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执行法官对其开出了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书。
同时,在执行法官多方协调下,最后双方达成还款共识:该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当场以转账方式,返还俎女士交付的首期建房款87000多元;而俎女士的母亲代其亲戚买的那套所交的首期建房款,谭某某也承诺在一个月之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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