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撷英
钱夙伟
据《南国早报》报道,南宁市五象大道汉军·五象一号小区的部分业主,年后开车回家时被告知地下停车场不能停车了,原因是停车位“只售不租”,按开发商要求,没买车位的车辆均不能入内。不少没买车位的车主只能将车辆违停在小区门外的道路或绿地上,有些车辆被交警贴了罚单。
关于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报道,几乎隔一段时间就出来一次。面对停车位紧缺的现状,业主或咬咬牙掏钱买停车位,或只能另找地方停车。业主的弱势,显然是因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有律师认为,产权归开发商,“只售不租”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正因为这样,“只售不租”,卖不菲价格乃至天价,都由开发商说了算。
但这显然不合理。依托房屋的开发建设,开发商才得以兴建地下停车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且这也是按照规划强制配套建设的设施,应该属于小区的组成部分。虽然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既然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就应以业主为服务对象,其权益属小区全体业主。小区停车位“只售不租”,而且对业主无处停车的状况置之不理不予解决,明显伤害了业主的权益。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报道中的这个小区地下停车场“只售不租”,并规定“没买车位的车辆均不能入内”,显然与“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法律规定相悖。遗憾的是,小区业主在这种情况下该怎样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规却缺少细化规定。
相关法规的滞后显而易见,并且当前已经出现许多“后遗症”,引起开发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并且不同程度地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因此,厘清这当中的关系,并以制度设计乃至立法来明确各方权责,恐怕是当务之急。
(摘编自2月18日《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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