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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讯2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落实国家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基础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同时明确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赵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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