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奖励细则》)近日印发,将加大对高技能人才激励、奖励力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奖励20万元。
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及本市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奖励细则》条件规定的,可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奖励
奖励标准最高达20万元/人
《奖励细则》规定,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及本市的高技能人才符合《奖励细则》条件规定的,可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奖励。获奖的高技能人才应在南宁市的企业(指在南宁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在南宁市依法纳税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工作,并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根据获奖或取得荣誉称号的层级确定奖励标准: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分别给予每人奖励20万元、16万元、12万元和8万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20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技能大奖”的,给予每人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给予每人奖励1万元。
根据高技能人才是引进的还是本市成长的确定不同的奖励方式
可通过网上或现场申请
《奖励细则》明确,根据高技能人才是引进的还是本市成长的确定不同的奖励方式。属于从市外新引进的,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属于本市成长的高技能人才,获奖后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的50%,自获奖之日起在原工作单位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一次性发放奖励总额剩余的50%。均获得同一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的,每人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申报时应当按照本人获得的最高层级的奖项(荣誉称号)进行申报。
申请获得奖励的人员,应在新引进或获奖(取得荣誉称号)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不给予奖励。申请只需提交一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两次拨付。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现场申报的方式提出申请。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支付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奖励细则》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
虚报、冒领将被追责
《奖励细则》的有效期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19日。
《奖励细则》规定,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或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两类高技能人才,可以获得高技能人才奖励:
(一)从市外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自2018年7月31日起,由南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的;
2.引进前在南宁市未参加社会保险,引进后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3.引进时已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
4.自引进之日起,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的。
(二)本市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8年7月31日起,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或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
2.获奖(取得荣誉称号)时在南宁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
3.在南宁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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